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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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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1 点击量:705

 

《惠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28 15:25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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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开展无人认领遗体处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市殡葬联席会议精神,规范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殡葬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惠州实际情况,我局牵头拟制了《惠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历年来,我市四个殡仪馆一直存在馆内无人认领遗体长期存放及处理工作“老大难”问题。从统计数据来看,各殡仪馆长期存放遗体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截至2021年9月30日,全市各殡仪馆共存放641具无人认领遗体,存放时间最长的达18年之久。近年来,虽然省民政厅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依法妥善处理长期存放遗体,我市民政、公安和卫生健康等部门也曾多次开展统一清理行动,但是清理行动长期效果不佳,清理行动结束后,长期存放遗体数量仍在持续递增。殡仪馆内遗体积压情况日趋严峻,日常运转、应急保障和安全管理压力巨大,长期存放遗体的长期积压,不仅占用和耗费巨大的公共资源,也使我市殡葬公共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亦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为积极推进长期存放遗体处理进程,我市殡仪馆采取了成立长期存放遗体处理专项工作组,对无名、无人认领和经济困难对象实施倾斜性费用减免政策,以及向经办单位发函催办等措施,上述措施短期内确实能处理小部分遗体,但长期效果并不明显,长期存放遗体的处理速度赶不及新增速度,长期存放遗体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18年6月,省民政厅印发了《开展长期存放无人认领遗体处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长期存放无人认领遗体处理专项行动。2018年7月,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等12部门印发了《广东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问题作为其中一项整治内容。2021年9月8日,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21〕401号),2021年10月20日,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的通知》,成立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行动联合工作组,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召开了多次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会议,传达了文件精神,印发了惠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专报共4期和两次《会议纪要》。截至2022年7月31日,全市无人认领遗体641具,已处理523具,完成率81.6%。

  长期存放遗体积压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原因多样,情况复杂,但其中最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市目前处理无人认领遗体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完善。目前我市遗体处理主要遵循2012年国家修订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民政厅2005年印发的《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上政策法规对于各种情况导致“弃尸”现象的处理办法,有关部门的权责分配、遗体公告制度、经费解决渠道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或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因此导致有关职能部门在处理遗体时无依据可循,有所顾虑。针对上述问题,2021年12月24日和2022年5月6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两次召开殡葬联席会议,并出台了《会议纪要》,要求参考外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建立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问题,规范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

  二、制定《办法》的相关政策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六)《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粤民福〔2005〕49号)

  (七)《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粤民福〔2005〕50号)

  (八)《广东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和未知名尸体工作规定》(粤公通字〔2012〕250号)

  (九)《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十)《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

  (十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

  (十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惠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包含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死亡证》出具主体、出具要求、遗体接运凭证、特殊情形遗体接运、调查取证、保存期限、分类处理、认领规定、特别处理、骨灰处理、少数民族政策、涉外、涉港澳台侨规定、经费来源、法律责任,共十九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十二条规定了公安、医疗卫生、民政、殡仪馆的工作职责,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遗体接运和防腐、无人认领遗体调查取证、公告处理(包括患传染病死亡和特殊情况的遗体)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骨灰留存和处置问题。

  第十四条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政策允许土葬10个少数民族和涉外人员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部门以及政策依据。

  第十六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及核拨的经费保障渠道和核拨方式。

  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明确了有关期限的计算方式。

  第十九条规定了实施时间及期限,以及评估修订的条件。

  四、《办法》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五、文件名称解读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指根据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签发流程和签发主体参照上述通知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执行。

  (二)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三)累计防腐:指遗体从开始进入殡仪馆防腐到火化处理当天日期的总时间。

  (四)市级报刊:目前指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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