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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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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尸体处置的困惑与现状

发布时间:2018-12-02 点击量:6158

无名尸体处置的困惑与现状

2017-07-12 16:15:50 教育教学论坛2017年27期

 

陈静+周泰蓉+李蓝江

摘要:在中国社会,无名尸体的处置依然是一个敏感而灰色的社会边缘问题。目前,无名尸体的处理主要涉及医学院校、公安机关和殡葬行业三方,产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和殡葬行业存在大量无名尸体难以处理”和“医学院校用于教学的尸体匮乏”相冲突,而是否能够将已经确认的无名尸体用于教学,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基于中国传统观念、社会现实和社会制度等多方面的影响,三方如何将无名尸体有价值的处置将面临着法律、人文、伦理等多方面的思索与考量。本文将从无名尸体的定义、处置及面临的困惑三方面全面展开,以文献、案例、资料数据同时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结合中国实际,考虑人文、历史、政治等相关因素进行相关论述,总结建设性意见供社会及相关部门进行参考。

关键词:无名尸体;社会观念;法律制度;中外差异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7-0076-02

无名尸体的处置一直是一个敏感而灰色的社会边緣问题。本文分析了无名尸体处置的现状和困惑,提出建议和解决途径以供参考。

一、医学院校、公安机关及殡葬行业面临的问题

各级各类医学院校中,尸体对于医学生的培养有着重要意义。医学生们通过对尸体标本的观摩、观察、解剖,探索人体结构,了解医学、学习医学。资料显示,我国医学院校每十至二十名在校医学生才可以解剖到一具尸体,而且比例不断加大。与之相比,许多欧美国家医学院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人可以解剖几具乃至十几具尸体,形成极大反差。

一方面,尸体资源整体匮乏急需解决,另一方面,公安部门和殡葬行业面临无名尸体积压、花费高昂维持费用、难处理等问题。

二、我国无名尸体出现的原因以及处置的现状

我国公安机关和殡仪馆通常会直接或间接地接到一些不能够得知尸源的尸体,通常称之为“无名尸体”。从社会因素看,“死者无家属”、“死者家属不认领尸体”或“死者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认领安置”等原因均可导致。从公安机关尸源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案件管辖不清。无名尸体在被发现报警后,一般由治安部门查办,当治安民警到达现场,又转给刑警,等刑警到达现场原始状态已被破坏。二、重视不够。无名尸体案件侦破难度大,常使办案人员产生畏难情绪,敷衍了事,贻误战机。个别领导为了减少麻烦,也采取不立案或定性为自杀、意外等方式来搪塞。三、现场勘查人员工作不细致,使侦破工作雪上加霜。四、无名尸体案件的尸体处理存在问题。对于可疑他杀而没有外伤的尸体,要做解剖、毒化、病理等法医学检验,由于经费紧张,一些无名尸体案件不能细致的检验和记录,死因无法查明。没有解剖室,无法有效保存无名尸体。”[1]

对无名尸体的处置有不同规定,例如四川省“四川省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无名尸体在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后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火葬场)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由殡仪馆(火葬场)进行处理”。[2]湖北省襄阳市市区无名尸体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或者是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冷藏保存满15天后仍不到殡仪馆办理手续的尸体。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拍照、登记、收集遗物、留存指纹,出具《死亡证明》,然后通知市殡仪馆接运尸体。医院内出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检验,再由市殡仪馆接运尸体。无人认领尸体自发现之日起在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告。15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先由公安部门确认,然后由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公告期间,尸体由殡仪馆保存。对可能查清姓名、身份的尸体,公安机关应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到殡仪馆认领尸体。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年。期满无人认领的,骨灰由市殡仪馆按政策规定处理。”[3]可见,无名尸体最终的处理方式多为火化,而火化的执行时间超出规定的15日期限,让公安机关和殡葬行业倍感压力。

三、关于无名尸体处置的设想

结合“医学院校对尸体的需要”和“公安机关,殡葬行业面临大量无名尸体需要处理”的情况,关于无名尸体除了进行火化,是否能够更有价值,又妥善解决医学院、公安机关、殡葬行业三方对无名尸体处理矛盾的方式,比如,是否可以将确认无人认领的尸体用于医学教育事业?目前法律法规又有何规定?让尸体的处理得到一个看似合理且更具价值的解决途径。其中涉及大量的法律、人文、伦理、道德问题,是否能够给予其更有意义的处置?

四、无名尸体处置所面临的问题

首先,中国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古人有明·冯惟敏《耍孩儿·骷髅诉冤》曲:“自古道盖棺事定,入土为安。”[4]以及“舍妹已断了气,也该出殡了。在家虽好,但一则火烛当心,二者死者亦可以早些入土为安。”[5]中国人将求“入土为安”指的不仅仅是让亡者安息,更是让生者安心。人去世后应回归土地的思想,使大部分中国人不易接受自己或亲人遗体被用于教学的观摩与解剖。公众对医学教育尤其解剖学有误解,导致医学院校自愿捐献遗体的人数匮乏。其次,涉及人伦。尸体属性有多种学说,“第一种是身体所有权说。该说主张尸体是身体所有权的客体,它认为身体权本身就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6]“第二种是尸体所有权说,该说认为在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尸体变成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物。为其最亲近的家属取得。这种理论认为身体不是物,而尸体是物。”[7]“第三种是管理权说。这种学说认为尸体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而是火化、埋葬、祭祀的标的。死者近亲属对尸体的权利,负责进行火化、埋葬并保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8]……大部分理论认为,尸体有人格,其人格权由其家属行使,不得侵犯。处理不妥当,很容易被公众误解为不尊重逝去的生命,易引发纠纷。

五、解决途径与方案

1.出台明确的有关无名尸体处理的法律法规,思考用于医学研究的相关法案制定。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用法律来规范行为往往更具说服力与可执行性。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医学院校、殡葬行业与公安机关对无名尸体的处理,保护三方权益,避免纠纷,维护机关与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

2.减少无名尸体的产生数量,从源头解决积压。避免治安与刑侦相互推诿、职责不清。建立全国统一的无名尸体管理信息系统。落实责任,切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1]来实现。

3.向社会普及无名尸体认领制度,提高认领率。

4.宣傳遗体捐献相关知识,促进社会对医学研究的理解。

5.对比,借鉴国外有关无名尸体处置的立法,结合人文、国情等实际状况,制定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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