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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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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6-20 点击量:3300

 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好无人认领遗体的火化和丧葬难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郑州市民政局在学习借鉴外省市做法经验、广泛听取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郑州市葬管理条例》的精神,起草了《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自登报之日起10日内)。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20日(星期六)。

信息反馈方式:

邮箱:zzsbzglc@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67180321、67882505

邮寄地址:郑州市航海西路老年公寓后楼210室(邮编:450052)

郑州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10日

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好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火化和丧葬难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形: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

(二)遗属或者遗体移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的,经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医疗机构书面告知60日或者公告90日后,仍无遗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第三条 在医疗机构内因病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医疗机构内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随身物品,开具《死亡证明》,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公安机关应根据最终鉴定结论提出遗体处理意见。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随身物品,开具《死亡证明》,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参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依法被执行死刑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法院出具相应火化手续,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六条 殡仪馆接运遗体必须凭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条 对正常死亡或非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安机关自发现遗体之日起90日内进行验证备案并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火葬介绍信》)交医疗机构或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第八条 对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防腐期一般不超90日,如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公安机关应在期满前10日内直接与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办延期手续。经验证备案后应及时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非正常死亡火化介绍信》)交医疗机构或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无人认领遗体,殡仪馆可凭《死亡证明》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亲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死者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函)向死亡地公安机关、殡仪馆办理遗体辨认和殡殓手续。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直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前,殡仪馆要进行拍照和录像,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无人认领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超过2年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进行树(花)葬或深埋处理,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骨灰保存期间如有亲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等费用由认领者负责。

第十三条 涉及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港澳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按下列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一)经公安机关管辖办理的,所涉及的遗体检验鉴定费用、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由办案的公安机关报市(县)级财政部门核拨;

(二)其他单位在办理无人认领遗体过程中所涉及的尸体检验鉴定费、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通过民政部门报市(县)级财政部门核拨;

(三)无人认领遗体的火化费由民政部门报市(县)级财政部门核拨。

具体结算办法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火葬介绍信》)的无人认领遗体,市红十字会认定具有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及医学临床等价值的,经民政部门同意,由殡仪馆建立档案后实施捐献;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无人认领遗体捐献、接收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遗体捐献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捐献的遗体仅限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及医学临床等方面。严禁利用捐献遗体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遗属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不服,不能及时办理遗体火化或故意拖延时间,拖欠或拒缴遗体防腐或处理费的,殡仪服务机构经催办未果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

(一)应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或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郑州市所辖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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