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留下无名尸 5年后,死者家属要索赔
发布时间:2018-01-14 点击量:1887
常
一场车祸留下无名尸 5年后,死者家属要索赔
报全媒体讯 5年前,241省道金坛洮西集镇路段发生一起车祸,货车当场撞死一名步行男子,因死者没有留下任何身份信息,成了一具无名尸。5年后,死者终于确定身份,妻儿也被找到。随后,他们向金坛法院起诉肇事方,索要40万元交通事故赔偿。事情已过去5年,他们的诉求还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无名男子命丧货车
2012年11月9日凌晨5点,溧阳男子杨某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沿24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洮西集镇路段时,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男子当场死亡,后经鉴定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杨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杨某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被撞身亡的行人因身上没有任何能证明身份的信息,一直未能确认身份,成为一具无名尸体冷藏在殡仪馆。2013年,金坛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杨某亲属向法院预缴赔偿款18万元。
法院判决后,殡仪馆将无名尸体火化,1万余元费用由杨某垫付。
5年后,死者家属索赔40万元
今年2月,警方查实,无名死者是连云港女子阿霞(化名)的丈夫相某。阿霞与相某育有4个孩子,2012年,相某到常州打工后就失去了联系。为确定死者身份,阿霞要求进行DNA鉴定。
今年5月,阿霞和子女将杨某、肇事车辆挂靠的百货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交通事故损失40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
庭审时,因DNA检验结果未出,三被告均对阿霞一家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法院认定,或者根据DNA比对结果认定。另外,已经服刑完毕的杨某认为,此事发生在2012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他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了死者相关损失,并且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该案已经处理完毕,即使他们是死者的亲属也不得再主张权利。
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在一家百货公司名下,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认为,杨某肇事逃逸,根据商业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可免赔。
法院:家属有权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相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但本案确实存在不少争议。
首先,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不久,DNA检验结果显示,死者的DNA与阿霞的家属比对吻合,确认死者是阿霞的丈夫相某。随着DNA结果的出炉,本案中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重要问题终于得到确认:5人是适格原告。
其次,是否超出诉讼时效?阿霞一家直到今年2月才知道相某死亡的事实,诉讼时效应当从他们知道死亡时起计算,因此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经法院认定,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于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免除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杨某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25万余元。杨某已经给付近20万元,还应给付5万余元,百货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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