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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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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尸主获赔17万元

发布时间:2012-05-24 点击量:1435

无名尸主获赔17万元

2009-06-04 02:54:00 来源: 天津网-城市快报(天津) 

一名流浪汉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尸体无人认领,肇事者想赔偿却找不着主。在多方寻找其家属无果的情况下,本市大港区检察院向该区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代行其亲属的诉讼权利,向肇事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日,一道难解的法律题就这样以法治兼人性化的手段解决了。

  2008年1月29日傍晚,被告人马某驾驶着单位的工程抢险车从大港油田返回单位。当其行驶至大港区赵连庄乡甜水井大堤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汽车相向而行,二车会车时将一路人当场撞死。马某当即停车报警。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被害人身上没有任何身份证件,交管部门无法确认被害人身份,在多方查找被害人家属未果的情况下,只得将被害人做无名尸处理。大港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后,了解到被告人马某有赔偿被害人家属、悔过自新的愿望,而被害人家属无从查找,令案件进程一时陷入僵局。

  通过仔细审查案件,查找全国各地的相关判例,办案人员了解到,民政部门可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张被害人家属的权利。依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职能的政府主管机关,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义务,同时还应承担对此类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经请示领导,并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大港检察院公诉部门决定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大港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代行被害人亲属的诉讼权利,向马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补偿被害人将来可能现身的家属的损失。

  大港区民政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以原告的身份向大港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大港区检察院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积极与被告人单位、保险公司沟通,确保17万元赔偿款落实到位。目前,这笔钱由民政部门代管,所有权属于被害人家属,将来,在法定期限内,被害人家属现身,并有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便可以取得这笔赔偿款。基于马某认罪态度好、赔偿到位,大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记者 高立红 通讯员 阮津 刘淑媛


(本文来源:城市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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